特殊过检人员是指残疾人、孕妇、怀抱婴幼儿者、犯人等特殊过检人员。对特殊过检人员的检查方法、检查重点不同于普通过检人员。对于此类人员,应结合基本的检查则及现场具体情况,合理有效地进行安检,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,尽量提供相应便利。对于残疾人、孕妇、怀抱婴幼儿等特殊人员的检查,引导员应主动上前为其提供帮助。对于肢体活动不便的,在人身检查时可不必上手检台。
2.对残疾过检人员的检查。(4)乘坐轮椅的残疾人可从安检门一侧通过,接受人身检查。检查时应先进行直观观察,在征得被检人同意后,使用手工人身检查,同时使用爆炸物探测仪器进行检查;残疾人使用的轮椅应采取手工检查和爆炸物探测相结合的检查方式。首先观察整体外观,看有无可疑的接点(焊点),有无做过其他改动等;其次对轮椅的附兜,靠背前后等进行手工摸查,看有无夹带、藏匿物品;使用爆炸物探测仪对轮椅的把手、靠背(或坐垫),轮子等部位取样进行爆炸物探测检查,如爆炸物探测检查报警的,按相应规定处理。
(8)对导盲犬进行检查时,应告知其主人将要对犬实施安检,请其协助控制好导盲待得到许可的情况下方可开始检查。安检员对工作犬整体外观进行观察,看其身体上有无可疑附着物;若导盲犬的导盲鞍可以卸下,导盲鞍需经X光机检查;若导盲鞍不能卸下则需对导盲鞍进行炸药探测检查。